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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咨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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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56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4日19:56:26 打印此页 关闭

担心对方是骗子,结果自己成骗子

李某的妻子向律师寻求帮助:李某在前不久新买了一个手机号码,并用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突然有一天一个陌生人加李某的微信,通过朋友验证后后对方发了一句“你是张哥吗”,李某感觉奇怪,怀疑对方有不良的动机,但处于礼貌随手给对方回了个“什么意思?”,对方说:“张哥我欠你的7000元的事,实在是不好意思,这么久没和你联系,但是我现在有钱了,今天就还你,你给我一个账号吧”,李某一看不是骗钱的,竟然是还钱,有这种好事?一时有了贪念,就给对方回信息:“这么长时间不联系,我还以为找不到你了,钱打到你嫂子账户吧”,随后李某将妻子的账户发给对方,对方竟然真打给该账户7000元。收到转账后,李某将对方的微信拉黑了。

过了一个月,李某的妻子接到陌生人的电话,说我是错误转账7000到你卡上的,希望你把钱转给我,李某妻子问:“你是谁呀?我不认识你,”随后挂断了电话。没过多久派出所找上门来传唤李某,说李某涉嫌诈骗。李某的妻子咨询刑事律师:到底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呢?

刑事律师封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起因是受害人的错误认识,把李某错认为张某,但是由于李某在知道受害人想还张某钱的情况下,隐瞒了真相,以张某的口气给受害人发了卡号符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使受害人的错误认识加深,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打给李某7000元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建议:应该尽快退还受害人的7000元,获得受害人达成谅解,且数额不大,刚到河北省诈骗罪的量刑起点,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注:本案例由石家庄刑事律师咨询案例改编,人物是化名,部分情节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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