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市监〔2019〕2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税务部门:
为依法有效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依法便民、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只适用于石家庄市域范围内撤销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或经营者登记、备案的情形。(以下简称:撒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有明确的撤销企业登记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如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的《受案回执》、笔迹鉴定证明等。
(二)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法律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联络地址、联系方式;
2.对他人未经授权冒用其身份证明、仿冒其签名取得企业登记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仅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本人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三、受理程序
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实行受理首问负责制,原则上由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行政审批、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应建立申请、投诉举报接收移送机制,及时受理申请人申请、投诉举报。接受后不能处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已经办理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的有关行政机关受理。
四、处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税务、行政审批、法院等部门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连同全部调查材料复印件,交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撤销登记事项:
1.未经授权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仿冒他人签名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
2.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和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书的;
3.当事人从事非法活动被司法机关或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申请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或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机关认定其对当事人的有关登记不知情,且与相关非法活动无关的;
4.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人未经授权办理登记事务被司法机关或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申请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或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机关认定其对当事人的有关登记不知情,且与相关非法活动无关的;
5.案件办理机关认为可以直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撒销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税务、行政审批、法院等部门出具明确的处理意见,连同全部调查材料复印件,交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变更登记事项:
1.发生股权变更登记的;
2.正被司法机关或公安、税务、海关等执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3、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5.已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
6.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尚未清偿的;
8.案件办理部门认为暂不宜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逾期拒不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由行政审批机关将被侵权人姓名用“被冒用身份标记”替代,被侵权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用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
(三)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受案回执》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撤销登记申请后或者收到其他部门移交材料后,应当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写出调査终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时将3至7项处理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石家庄日报》予以公示:
1.当事人或登记的经办人提供了该申请人进行企业登记时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文件,并同时提交了笔迹鉴定报告证明为申请人签字的,予以驳回;
2.当事人或经办人提供了申请人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利益分配等证明申请人对当事人设立知情的证据的,予以驳回;
3.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企业的设立不知情,也从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未参与利益分配的,移交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纠正企业登记事项;
4.当事人或经办人提供了债权债务未清偿证据的,移交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纠正企业登记事项;
5、当事人或经办人提供了登记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文件,并已经委托笔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待有鉴定结论后依法处理。
6.当事人已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发现其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在登记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以及与当事人的经办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发布拟撤销公告,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撤销手续;有涉嫌违法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其他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五)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税务、行政审批、法院等部门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法直接送达的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告知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审批部门即可予以办理撒销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决定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调查部门在开展调查取证时,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本通知中的当事人是指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企业;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企业登记行为在法律上有权利、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对通知中未列情形或案情复杂的,由相关部门会审提出处理意见
(四)本通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此文件有效期2年。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石家庄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