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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成功案例:刘XX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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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73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20日20:51:5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6日,因XX世家物业与XX世家开发商之间有矛盾,XX 世家物业经理被告人刘XX 纠集被告人张XX、樊XX (另案处理)等人与XX 世家售楼部王XX 等人纠集的王X(在逃)、陈X(在逃)、被告人张X1、张X2等人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世家建筑工地、售楼部持械聚众斗殴,后因巡警发现及时制止。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X、王XX、张XX、张X1、张X组织和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聚众斗殴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王XX、张XX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观点:被告人刘XX家属委托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作为辩护人提出意见为: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并非出于私仇或者是争霸等流氓动机,刘XX的主观恶性不大。刘XX系初犯偶犯,主动认罪悔罪,且具有未遂、自首等情节,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情况属实,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王XX、张XX、张X1、张X纠集众人成帮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刘XX、王XX、张XX、张X1、张X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被及时制止,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XX、王XX、张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1、张X如实案发后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具有前科,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王XX分别系斗殴双方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X、张X1、张X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被告人张乐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天,应折抵刑期5天。被告人张晓华、张磊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支持对其适用缓刑,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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