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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普法——​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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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6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2:38:15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犯罪。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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