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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篇的九大变化

作者:翟传忠律师 日期:2021-02-02 点击: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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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夫妻之间的离婚决定往往具有冲动性,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可以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二,加强了对于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其一,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其二,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三,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在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权衡中,法律的天平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共签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确实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四,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监护制度更加多元化。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五,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

民法典明确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母。明确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弥补了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中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告诉无门。此外,确认亲子关系的条件是“有正当理由”即可,降低了起诉门槛。


六,顺应科技进步,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七,与国际惯例接轨,删除了遗嘱公证优先条款,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公证程序。

八,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制度确保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九,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民法典将扶养人的范围由原先的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满足了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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