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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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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56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34:29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外籍人成立XX外汇交易有限公司及X投资项目,被告人甲、乙、丙(化名)及回X(化名,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等四人积极参与,采用集中宣传、口口相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该投资项目,并通过介绍集资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取返点好处,绝大部分投资人未取回投资款及收益。其中回X 直接及间接吸资总额为594万元,未退还吸资额为5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回X等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X家属委托石家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封国强担任回X的辩护人,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为:回X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是该投资项目的受害者,回X和所谓的下线所投资的款项均进入了国外诈骗组织设立的账户,起诉书指控回X 直接及间接吸资总额为594万元,未退还吸资额为56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回X构成犯罪,其吸收存款的数额应以《补充鉴定说明书》认定的260万为准。回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回X等四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帮助X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X并非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所起的作用较高层理人员相对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回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回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是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团队封国强律师的又一成功轻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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