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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李某、孙某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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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13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37:31 打印此页 关闭
      河北石家庄毒品犯罪专业律师——董卫兴律师成功案例
      被告人左某、李某、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字0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左某、李某、孙某均不服,分别以无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石家庄毒品犯罪专业律师—董卫兴律师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左某向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主要依据言辞证据,且双方供述不吻合,一方始终否认或供述多次反复,故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认定上诉人左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事实笼统不清,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裁定撤销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字00119号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月13日在石家庄市某小区楼下与吸毒人员陈诗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4.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石家庄毒品犯罪专业律师—董卫兴律师点评: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冰毒54.8克,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胡某所持“属贩卖毒品未遂”的上诉理由,因胡现均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已经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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