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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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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9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1日11:20:48 打印此页 关闭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导致破产等。根据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我国法律中关于造成“重大损失”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标准,以至于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认定“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同,导致判决差异较大,严重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重大损失”的确定一般有下面几种方法:1、损失计算,比较权利人在侵权期间上一年度,相同的时段,相同生产标准,相同生产量下获得的利润。但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的多少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市场经济大环境,竞争对手,生产成本等对利润的获得影响较大。所以在采用此方法的认定时,存在较大异议。2、侵权人获利计算,即按照侵权人获得利益的数额作为权利人损失的数额进行认定。在实践中,侵权人获利的认定在侵权人生产时,可以进行计算,如果未进行生产该如何认定呢?所以此计算方法也不完备。3、权利人成本计算,即按照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投入、研发的费用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此方法适用在损失计算不合理,未侵权获利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计算方法。在成本计算时应该注意,该成本是否属于研发费用,该成本对应的商业秘密是否合理。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对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罪行的轻重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为防范判决失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有关机关尽管明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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