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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律师说法之彩礼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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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98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6日18:3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彩礼,在一些地方又称作聘礼或聘财,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以此表示欲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意愿。但在现实生活中,男方将彩礼给付女方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未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大量存在,此时彩礼应当怎样处理,就成为当事人的一个难题。那么,彩礼争议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对彩礼争议的处理又有哪些规定呢?现由石家庄离婚律师对以上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

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一起生活一年的半时间后张某提出解除婚约,刘某遂要求张某返还所给付的彩礼共计102100元。张某辩称,刘某所给付的彩礼款,全部用于偿还刘某所欠债务;此外,自己与刘某共同生活已有一年半的时间,并且在此期间两次流产,因此,不应当返还该笔彩礼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张某收取的彩礼款应当返还给刘某;此外,综合刘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及张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经流产等因素,确定张某应当酌情返还,以70%为宜;张某所主张刘某给付的彩礼款全部用于偿还刘某所欠债务,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张某可另行主张。

 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纠纷的调整,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两人共同生活已有一年有余,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其二人并非婚姻关系;在此情形下,男方刘某所给付给张某的彩礼款依法有权要求返还,但考虑到两人长期生活及张某两次流产的实际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要求以70%的比例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另外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张某主张刘某给付的彩礼款全部用于偿还刘某所欠债务属于债务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同案处理,张某只得另行主张。

法律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去以上三种情形外,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者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2)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宜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石家庄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彩礼给付存在风险,那么如何降低给付彩礼可能存在的风险?遇到彩礼争议如何处理?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难题时,建议及时咨询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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