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81037589

咨询热线:0311-66508196      13081037589

首页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13死36伤获刑六年半冤不冤?

分享到:
点击次数:1887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0日16:34:50 打印此页 关闭

江西法院网1月19日发布消息称,当天下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鹰潭市龙虎山“5·15”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在该起交通事故中,10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4人重伤及3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江西省鹰潭市官方对外通报,5月15日17时许,鹰潭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贵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占某驾驶赣L56223/赣EE153挂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国道1569公里鹰潭市龙虎山香炉峰路段处时,挂车向东侧滑,致使挂车左后尾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39621号公交车(共载49人)车身左前角发生碰撞并刮擦至左后部,随后赣L39621号公交车车身右后角至右中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22238号自卸货车车身左侧刮擦,致使赣L39621号公交车逆时针方向旋转滑行后头西南尾东北停驶于道路西侧路旁。事故造成赣L39621号公交车内任某、刘某等10人当场死亡、曾某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等4人重伤及3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贵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4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占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贵溪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占某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石家庄刑事律师解读本案,本案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13死36伤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自首情节有可能被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其自首情节为其从轻处罚,虽然占某不服上诉,但维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上一条:刑事案件一定要聘请刑事律师 下一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的是否可视为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