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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定要聘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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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4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0日16:36:02 打印此页 关闭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这么一种状况,如果有人涉及刑事犯罪,其家属想到的首先不是咨询律师,而是托关系找门子与办案部门沟通,往往是起不到丝毫作用, 如果您的亲人、朋友因牵涉刑事案件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是首选。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仍然持高不下,很多人因为刑事犯罪而受到刑罚。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已经是律师的一项主要工作,我国司法制度中也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因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特殊性质,由国家司法机关侦查、指控犯罪,且被告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

    首先,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能够到办案机关详细的了解案情,阅看案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亲自当面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以判断案件的性质,为被告人做出充分、可行的辩护,这些是家属所做不到的。

    其次,律师的介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行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下,还能为家属和在押被告人提供沟通桥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被关押后,因家属不知道存折密码、不知道证件存放何处、不知道亲友的联系方式等等原因,其家庭的生活无法正常运转,家属又无法见到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介入,在押人员才能对家庭生活作出妥当的安排。

    再次,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

    由于允许辩护律师充分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提出证据、观点和主张,并对公诉方的证据、观点和主张进行有效的反驳,因而,在很多情况下确实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说,辩护制度的存在能够使法庭审判最大限度地发挥纠错功能。

    长期的司法经验和教训也早已表明,如果法院仅仅听取那些来自控方的意见,而不听取来自辩护方的声音,只是在警察、检察官所提供的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开展审判活动,并仅通过摘要宣读证据笔录尤其是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上的事实调查,案件事实真相即使能够发现,也是没有制度保障的。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毕竟,作为被追诉方的一方,被告人无论地位多高,无论多么富有,实力都无法与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侦、控方相比。辩护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促进,正是通过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辩护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介入,尽管可能因为追求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结局,并最终导致被告人可能被轻判,甚至使得一个事实上有罪的人被宣告无罪,因而,似乎辩护人的存在是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但实际上,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可以促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及时矫正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冤枉无辜。可以说,辩护人的存在,可以间接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情节,能够实现对被告人最公平的惩罚。

    虽然,法律明确要求警察、检察官承担客观性义务,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事实上,这是一种法律理想。而法律理想不等于司法操作。其实,无论是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职责的侦查人员,还是担负刑事公诉使命的检察人员,都难以完全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因而,通常更关注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否则,侦查人员将无法展开调查工作,检察官也难以承担起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退一步讲,即使警察、检察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也很可能因为疏忽某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或证据。因此,警察、检察官提交的卷宗材料总是具有天然局限性。

    而从被告人自身来讲,因为其作为被羁押、被指控的特殊身份,加上不懂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充分的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即使懂法的人,在特殊的环境下,在心理压力作用下,也是不能为自己做出充分有力的辩护的。所以说,律师的介入,足以克服以上的不足,通过律师的工作,在法律规定刑罚幅度比较弹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公平的处罚。

   所以说,在刑事案件中,正是有了辩护律师,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每一份判决都公平公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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