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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道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案例谈托运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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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12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09日18:34:57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到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咨询的一起托运人货物被扣的案例,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故意违约给对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石家庄合同专业律师提醒广大运输司机和货主引以为戒。

案例:

张某是云南一家公司的经理,为公司从河北某地购买一批价值400余万元的设备需要运输到云南公司所在地,设备款已经先行支付出售方,由于设备众多,需要多批次运输,张某就通过托运中介委托委托石家庄市的物流公司分批运输回云南。

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委托石家庄市司机王某运输,当时王某为张某开具石家庄市XX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运输33.5吨设备到付运费共计34700元整(含超重部分加收的运费6000元)。

此后张某在云南一直未收到王某运送的货物,苦苦等待之时,收到了司机王某的短信通知,大致内容说由于张某的货物超重,他们不送货了,货物尚在王某所在地,与货物始发地只有几十公里。让张某找别的车。还说必须要付运费32000元,才能从王某处把货拉走,否则就不让拉货。

因该设备不能及时运到,导致张某施工工地工人窝工,工程无法进行,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后经查询石家庄没有“石家庄市XX物流公司”这家公司,签订协议书时王用的也是假名字,和假驾驶证号、车牌号。

张某无奈向王某所在地警方报警求助,当地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只是让张某和王某协商,王玉斌始终坚持要我出钱,双方没法协商。由于设备总价值四百余万,设备急于安装,如果这一批设备不能及时运到,会给张某公司造成设备和安装费用的直接损失五百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王某还不断威胁张某,张某迫于无奈答应了王玉斌的无理要求,只得同意付款,付款后后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石家庄合同律师点评:

结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张某是被王某设圈套敲诈,他明知运输的设备情况,价格谈好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信息欺骗我公司委托其运输后,强行扣留货物,以种种借口拒不给我运输,还要我全额支付运输费用,否则不让我拉走货,同时还对我进行人身威胁,我为了避免公司的巨大损失和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得不给他费用。王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已经犯罪既遂,公安机关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石家庄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的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运输公司,核实运输公司的信息以及托运司机的相关信息,同时在运输合同中要明确体现出相关信息,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避免被恶意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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